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租船合同/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七条有效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卸货港卸货。合同订有承租人选择卸货港条款的,在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时,船长可以从约定的选卸港中自行选定一港卸货。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确定的卸货港,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擅自选定港口卸货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