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租船合同/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六条有效承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货物;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货物。但是,更换的货物对出租人不利的,出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未提供约定的货物致使出租人遭受损失的,承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