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租船合同/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三条有效出租人在约定的受载期限内未能提供船舶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出租人将船舶延误情况和船舶预期抵达装货港的日期通知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时起四十八小时内,将是否解除合同的决定通知出租人。因出租人的过错延误提供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