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源
检索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租船合同/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有效

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第一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站法律文本转载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维护)。

电子文本与法律规定的标准文本不一致的,请以标准文本为准。本站内容仅供查阅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问题请咨询执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