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租船合同/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四条有效航次租船合同的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货、卸货的速遣费,由双方约定。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