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章 租船合同/第二节 航次租船合同第一百三十二条有效出租人应当提供约定的船舶;经承租人同意,可以更换船舶。出租人提供或者更换的船舶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或者解除合同。因出租人的过错未提供约定的船舶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一百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一百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