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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二十四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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