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补选程序参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时止。

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