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Not yet in force本市泉域实行名录管理制度。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制定泉域名录认定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开展泉域水资源调查,根据调查情况和认定办法提出泉域名录建议名单,征求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具有饮用水、生态、矿产资源、历史文化、科研价值的泉域水资源应当列入泉域名录。
泉域名录确需调整的,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调整。
Local Regulations · 玉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