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每届任期的第一年编制本届五年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从第一年起,每年第四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制定地方性法规计划。
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划和计划的编制,应当从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实行和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发展决策的有机结合,将迫切需要通过法规加以确认和规范的事项作为重点立法项目,优先列入,妥善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