松原市城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ugust 5,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5, 2026
- Articles
- 34 articles
(2026年6月15日松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26年7月30日吉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历史文化风貌区等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城市广场(以下简称广场),是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所。
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负责公园和广场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生态环境、水利、文化旅游、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和草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公园和广场管理的相关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规范命名,建立名录,载明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并依据其规模、功能、区位等因素分类分级,在养护经费、考核检查等方面实行差异化管理。
Chapter 2规划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公园和广场绿化用地,应当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同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Chapter 3管理与服务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二)做好安全管理、卫生保洁、园林绿化、动植物保护,维护游览秩序;
(三)管理维护公园和广场内游憩、服务、公用、健身、文化等设施和景观;
(四)加强日常巡查,发现有不文明行为时及时劝阻,劝阻无效的,向负有相应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一)在主要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游览示意图、简介、游客须知、管理机构名称和监督服务电话,主要路口设置导向标识;
(二)工作人员经培训上岗,言行举止文明规范,鼓励有条件的公园和广场为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
(三)设置橱窗、展牌等设施,普及宣传科学知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四)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提供方便服务,保持无障碍设施完好,按照规定配备医疗急救设备;
(五)保持公共厕所正常使用和清洁卫生;
(六)法律法规的其他要求。
公园和广场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设立安全管理员,并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方案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游乐设施、各类安全防护设施、救护设施、消防设备设施定期检测、维护和保养;
(四)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措施,健身、游乐等设施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五)保障无障碍设施及通道完好、通畅;
(六)定期养护湖泊堤坝;
(七)冬季冰雪清理及时,主要道路、广场无残冰积雪;
(八)冰上活动场地设置规范,安全防护措施完备;
(九)按照公园和广场容量标准控制游人流量,公园和广场周边具备与其游人流量相适应的交通集散条件;
(十)科学合理设置视频监控和照明、广播设施;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一)环境卫生整洁,符合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植被品种适生、形态美观、养护精细;
(二)建(构)筑物以及公园和广场内各类设施、标识标牌外观完好,符合技术规范,损毁、缺失的设施得到及时更换或者修复;
(三)湖泊、水池等景观水体水面整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景观水域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四)加强对园内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依法做好动物的引进、交换、调配工作;
(五)做好蚊、蝇、鼠、蟑螂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
在公园和广场内组织或者开展健身、娱乐、直播等活动,应当在规定的时段和区域内进行,遵守噪声及安全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影响公共交通、消防及居民生活。
(一)从业服务人员佩戴服务标识,遵守服务规范,文明经商,礼貌待客;
(二)不得流动叫卖商品;
(三)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搭建经营设施;
(四)商品的陈列、宣传不得影响景观和周围环境。
(一)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
(二)正在执行公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电力、水务及通信等作业车辆;
(三)驻园单位公务车辆,执行环卫、养护等园内管理任务车辆,公园观光车辆。
允许进入公园和广场的车辆,应当按照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要求行驶和停放。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入园车辆管理细则,明确车辆类型、行驶路线、行驶速度和停放场地等要求,切实保障游客的游览和安全。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乱倒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
(三)攀折树木,在树木上钉栓刻划、晾晒捆绑、倚靠车辆,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四)焚烧枯枝落叶、杂物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五)擅自采石、取土;
(六)翻越围墙、栏杆、绿篱,攀爬建筑、雕塑、假山;
(七)占卜算命、乞讨卖艺、兜售物品,以及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摆摊设点、展销募捐;
(八)在凳、椅、亭、廊等处躺卧等妨碍他人休憩的行为;
(九)擅自燃放烟花爆竹、放飞孔明灯;
(十)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
(十一)在非指定区域游泳、滑冰、露营、烧烤、营火、垂钓、撒网捕鱼;
(十二)携带动物进入设有禁止标识的公园,辅助犬等法律法规规定动物除外;
(十三)不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影响环境卫生;
(十四)种植或者放生不符合生态要求的物种;
(十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
(十六)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
(十七)在恶劣天气(大风、高温干旱等)预警期间使用明火,或者在禁火区域使用明火;
(十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及公园和广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
Chapter 4法律责任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乱倒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攀折树木,在树木上钉栓刻划,践踏草坪、采摘花果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焚烧枯枝落叶、杂物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违反第十三项规定,携带准入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时,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项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规在公园和广场范围内进行建设,或者非法开设商业服务项目的;
(二)擅自改变公园和广场功能,进行过度经营性开发的;
(三)将公园和广场管理用房用于经营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其他违法行为。
Chapter 5附则
各县(市)、开发区(园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公园和广场的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