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下列办法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的,责令自行清除;拒不清除的,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乱扔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废弃物,乱倒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攀折树木,在树木上钉栓刻划,践踏草坪、采摘花果的,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焚烧枯枝落叶、杂物及其他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项规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责令清除,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在刻画、喷涂、胶贴的广告中标明其通信工具号码的,通知违法行为人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并通知电信部门暂停该通信工具号码的使用,有关电信部门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予以暂停使用。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电信部门予以恢复使用。暂停及重新开通号码等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六)违反第十三项规定,携带准入宠物进入公园和广场时,未及时清理宠物排泄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五项规定,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市容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松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