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Not yet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工资、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时,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听取工会意见。工会意见未被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召开会议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