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Not yet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召开联席会议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向同级工会通报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