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Not yet in force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职工二百人以上一千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按一至三名配备;职工一千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协商确定。

机关工会应当根据职工人数相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工作人员。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会主席。

乡镇、街道、开发区等工会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工会主席,未设专职工会主席的应当配备工会工作人员。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