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25 articles
(2022年9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2026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天津市生态文明教育促进条例〉等八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所称生态文明教育,是指通过多种形式宣传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普及生态文明基本知识,培养生态环境保护技能,提升公民生态文明素质,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教育活动。
生态文明教育的重点是:
(一)开展以生态价值观念为准则的生态文化教育;
(二)开展以产业生态化和生态产业化为主体的生态经济教育;
(三)开展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目标责任教育;
(四)开展以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保障的生态文明制度教育;
(五)开展以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和环境风险有效防控为重点的生态安全教育。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方面编制本市生态文明教育工作年度计划并推动落实,各有关方面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做好生态文明教育工作。
国家机关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安排生态文明教育实施计划,通过多种形式对干部职工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督促干部职工践行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工作和生活方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生态文明教育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做好本行业继续教育工作,落实生态文明教育相关要求。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环境保护设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生态环境教育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八学时。
违反生态文明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单位,其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接受执法部门相应的法律法规等教育。
幼儿园的生态文明教育应当结合幼儿特点,采取适宜的活动方式,培养幼儿生态文明意识。
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部门统一要求,将生态文明教育内容纳入相应课程,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生态文明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学生树立生态文明理念,养成生态文明行为习惯。
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应当通过开设相应课程、开展实践教学等形式进行生态文明教育,着力培养具有先进生态文明理念、丰富生态文明知识、正确生态文明态度、扎实生态文明实践技能的新型人才。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增强生态文明意识,自觉学习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结合未成年人不同年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和特点,对未成年人开展生态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垃圾分类等方面的教育。
鼓励社会团体发挥自身的专业性和能力,积极参与生态文明相关宣传教育,履行社会责任。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组织、指导、支持会员开展生态文明教育。
(一)科技馆、文化馆、博物馆、动物园、植物园等;
(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依法可以对外开放的区域等;
(三)具有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功能的企业、科研院所、实验室等;
(四)其他适于开展生态文明教育的场所。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做好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工作。
(一)环境监测设施、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设施;
(二)其他按照国家要求向社会开放的生态环境保护设施。
在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期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集中开展生态文明教育主题活动,具备条件的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向社会公众免费开放。
在生态文明教育宣传周、全国生态日、世界环境日、世界地球日、世界森林日、世界水日、世界海洋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期间,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生态文明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