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 Issuing authority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5, 2026
- In force from
- June 25, 2026
- Articles
- 42 articles
(2020年11月3日三沙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2月2日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2026年1月19日三沙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订 2026年3月31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会议的举行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每次开会日期,并拟订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调研、视察等活动,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做好准备。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政务内网或专网视频会议方式出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市群岛法院、市群岛检察院的负责人。
(四)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Chapter 3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主任会议、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案由和解决问题的措施。
提请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议案,必须附有地方性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并提供有关参考资料。
提请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议案,提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参阅材料。
提请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同时附送人员任免的有关材料。
提请审查、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三十日前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委托所属有关部门负责人作说明。
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举行会议的时候,提出议案的机关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必须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Chapter 4听取和审议报告
常务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定期听取下列报告:
(一)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
(二)决算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三)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四)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五)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报告;
(六)执法检查报告;
(七)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八)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十)其他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上述报告,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的负责人应当分别到会作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作报告。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报告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提出意见。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提出的意见,可以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Chapter 5询问和质询
开展专题询问时,与议题相关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审议意见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收到审议意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务委员会提交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必要时,可以由主任会议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作出决议。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由主任会议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受质询机关在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上作口头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提出质问,发表意见。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再次答复仍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出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决定。
Chapter 6发言和表决
人事任免案的表决按照本市人事任免有关规定执行。
Chapter 7附则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人事任免事项和其他决议、决定,由常务委员会公布。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补选、辞职、罢免等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