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对有关报告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贯彻执行的情况报告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审议报告时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转交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市人民检察院处理。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