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二)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负责人;

(三)与会议议题有关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市群岛法院、市群岛检察院的负责人。

(四)各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一人。

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驻本市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遇有特殊情况,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调整列席人员范围。

列席会议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列席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