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实行饮用水水源地巡查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及供水单位,对饮用水水源地进行巡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供水单位应当对饮用水水源取水口进行日常巡查,并设置监控设施实时监测、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