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监测、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安全状况。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派出机构通过门户网站或者当地主要媒体,每季度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