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以下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三)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四)修建渗水的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

(五)设立粪便、生活垃圾的收集、转运站,堆放医疗垃圾;

(六)设立有毒、有害化学物品仓库、堆栈;

(七)向水体倾倒排放生活垃圾、污水以及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物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行为。

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已建成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依法予以拆除或关闭。

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禁止擅自改变、破坏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