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有关部门拟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

(二)组织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定期发布饮用水水源水质信息;

(四)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隔离设施、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监督管理;

(五)依法监督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六)对本行政区域内影响饮用水水质的污染物排放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七)组织有关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的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