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在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除禁止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的水质、农田灌溉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从事地质钻探、隧道挖掘、地下施工、地下勘探等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措施,防止破坏和污染地下饮用水水源;
(三)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等排放污水和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