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