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未保持正常使用油烟净化等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致使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污染物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治。

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