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市、县(区)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8月1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