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周边区域的环境监管,对可能影响水质的排污行为进行定期巡查和不定期抽查,并组织对水质进行监测。
发现存在超标排污、设置非法排污口或者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立即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对于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水污染导致供水中断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或者关闭,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