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安全负责,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

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科学提出方案,依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经批准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石峡水库、东峡水库、富川水库、马鹿河陡崖村上游等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应当依法划定保护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规范、醒目的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防护设施,并负责其日常维护和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水源地保护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