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统一监督管理。应当定期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评估,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水源水质状况信息;加强对水源保护区的巡查执法,发现可能污染水源的行为或水质异常时,应当及时通报水行政、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并依法处置。

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全过程的行业监管。应当建立健全供水单位水质检测体系,督促供水单位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进行日常检测;对集中供水工程的供水水质每月进行日常抽检,同时确保每年至少两次的全分析监测,委托具有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完成。检测结果应当及时共享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自治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集中式供水单位供水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测后每季度向社会公布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当发现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时,应当立即责令供水单位整改,并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自治县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水源保护、水质监测和卫生监督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协作机制,共同保障饮用水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