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2, 2026
- In force from
- August 15, 2026
- Articles
- 67 articles
(2015年6月26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5年7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9年6月21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8月1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6年4月27日杭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两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数智化管理,实现各环节数据互联互通、实时溯源追踪,不断提升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回收利用专项扶持政策,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推进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市和区、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推进可回收物的回收网点、分拣中心建设。生活垃圾可回收物指导目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卫、财政等部门制定。
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协助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阶段性目标计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减量措施计划、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实施计划等内容。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商场、集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教育。
Chapter 2规划和设施管理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理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理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要求的比例设置,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的功能;
(二)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间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驳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
Chapter 3源头减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要求。国有企业应当执行企业绿色采购指南,鼓励其他企业自主开展绿色采购。
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
依法禁止和限制生产、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且无害的替代产品。
Chapter 4分类投放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
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
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户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居住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责任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人有异议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生活垃圾管理部门确定。
(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
(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
(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收置点;
(四)将生活垃圾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运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建设单位、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应当约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服务内容。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集、运输的责任区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要求进行分拣;责任人不分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不分拣的,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处理。
Chapter 5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从生活垃圾中分类并集中收集的有害垃圾,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一)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二)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分类收集、运输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三)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四)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五)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六)将生活垃圾运送至有关部门确定的处理场所。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时间等信息。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当采用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易腐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对生活垃圾中的废塑料、废玻璃、废竹木、废织物等低附加值可回收物进行回收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采取生化处理等环保技术方式就地处理餐厨废弃物。
除应急处置外,不得以填埋方式处理生活垃圾。
农村村民日常生活中产生的灰土,应当选择在远离水源和居住地的适宜地点,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处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接收生活垃圾;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三)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四)处理过程中排放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五)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六)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Chapter 6促进措施
鼓励各类慈善、环保人士和社会公益组织,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无害化处理。
鼓励企业、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作为奖品通过积分等方式动员居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
Chapter 7监督管理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
(二)对生活垃圾处理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派驻监督员;
(三)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处理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四)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管理活动的投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一)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回收物回收的监管,制定可回收物回收规范,积极推广净菜上市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对商务领域执行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和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二)房产主管部门配合做好对物业服务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指导、监督;
(三)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监管污染物排放,指导和监督有害垃圾中危险废物的处理;
(四)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依法做好生活垃圾处理等重大项目的立项工作,做好生活垃圾处理成本监审工作,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政策;
(五)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相关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预留和控制相应的设施用地,保障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用地;
(六)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执行国家有关禁止、限制生产、销售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规定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八)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支持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的财政政策,落实经费保障;
(九)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引导媒体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
(十)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教育内容,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十一)公安机关负责生活垃圾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依法查处利用生活垃圾加工食用油脂危害环境与人身健康等犯罪行为;
(十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