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适宜回收的可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金属、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

(三)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5,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