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3,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33 articles
(2026年4月23日湖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包括智能网联汽车和功能型无人车。
本条例所称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包括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商业运营等活动。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科研条件,推动产业特色化发展。
德清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创新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统筹推进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等建设。
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根据授权、委托,在所辖区域内履行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职责,配合做好辖区内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相关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辆在交通运输领域的相关协调和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智能网联车辆城市道路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相关工作。
数据管理部门负责智能网联车辆相关数据流通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投资促进、网信、邮政管理、无线电管理等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相关工作。
Chapter 2产业发展
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明确发展目标、重点领域和政策措施。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专项计划,布局建设产业平台,加强政策支持和要素保障,推进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集聚发展。
投资促进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智能网联车辆产业项目招引,积极引进链主企业和强链补链延链项目。
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指导智能网联车辆企业做好相关产品的市场准入、认证等工作。
支持开展智能驾驶模型的算法创新、推理应用,拓展智能驾驶应用场景。网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相关备案的指导。
支持建设智能网联车辆领域高质量数据集,开展数据建模、仿真测试、数据服务等业务,拓展企业、科研机构数据应用场景,培育相关数据要素市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做好资质认定的申请工作。
支持智能网联车辆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前沿共性技术和跨行业融合技术攻关。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前提下,支持相关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探索自动驾驶高精度地图安全应用,开展地图要素提取、数据实时更新、地理信息安全等技术的应用。
支持智能网联车辆领域国家、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科技成果在本市的产业化应用。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推进智能网联车辆相关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Chapter 3创新应用
在其他地区已经依规开展相同或者类似创新应用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相关流程并在管理细则中明确。
支持依法开展车上无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
功能型无人车创新应用活动的管理细则应当依法明确通行规则,规定通行分类标准、路线选择原则等内容。
(一)除校车业务以外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汽车租赁等客运服务;
(二)物流运输、快递配送等道路普通货物运输;
(三)摆渡接驳、环卫清扫、治安巡逻、道路巡检等城市运行保障;
(四)国家和省、市支持开展的其他场景。
鼓励探索多领域、可持续的创新应用场景。市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按照从简单到复杂、低风险到高风险的原则,依法稳妥有序推进智能网联车辆的规模化示范运营、商业运营。
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区域或者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标识或者提示信息。
本市向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逐步开放全域道路。
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接入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应用。智能网联车辆服务管理应用的运营主体应当依法保障接入应用车辆数据的安全。
Chapter 4安全管理
智能网联车辆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宣传智能网联车辆技术、产品和服务,提示安全使用注意事项,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涉及国家安全、个人信息等数据泄露、损毁、丢失等情况时,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创新应用活动的相关企业应当立即采取补救、处置措施,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具有相应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使用智能网联车辆开展测绘活动的,应当依法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保障地理信息数据在采集、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以及地图制作等活动中的安全。
开展创新应用活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当按照规定悬挂或者放置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辆号牌、车辆识别标牌,在车身显著位置标识智能网联车辆。
智能网联汽车应当配置自动驾驶模式外部指示灯。用于载客的,还应当在车辆内部通过播放语音等方式,向乘客提示安全注意事项。
智能网联车辆发生故障、交通事故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况以及遇到交通临时管控时,安全员应当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降低车辆运行风险。
智能网联车辆车载设备、路侧设备、服务管理应用等记录车辆运行状态和周围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依法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依据。
Chapter 5服务保障
鼓励社会力量依法参与智能网联车辆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
企业、科研机构等申请在公共基础设施上搭建智能网联车辆设施设备的,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动通信运营企业优化升级通信网络,发展低时延、高可靠、大容量的通信网络。
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智能网联车辆相关学科、专业和课程,与企业、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基地,协同培养智能网联车辆产业综合型、专业型人才。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支持企业在智能网联车辆领域培育高价值专利,支持行业协会、企业组建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专利池,推动知识产权交易、开放许可与投融资。
鼓励金融机构运用贷款、债券等多样化工具,为智能网联车辆企业提供适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合理降低融资成本。
支持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车辆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承运人责任保险。鼓励购买人身意外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等商业保险。
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智能网联车辆产业创新发展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决策、组织实施,且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予、免予追究责任或者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Chapter 6附则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二)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
(三)道路测试,是指在划定区域或者路段开展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四)示范应用,是指在划定区域或者路段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等运行活动。
(五)示范运营,是指在划定区域或者路段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等经营活动。
(六)商业运营,是指经过示范运营充分验证,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网联车辆,依法开展的载人载物等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