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人、车、路、云端等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按照国家标准具备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
(二)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采用无驾驶舱设计,具备自动行驶功能,用于物流、巡检、零售、环卫等特定用途的轮式设备。
(三)道路测试,是指在划定区域或者路段开展的智能网联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四)示范应用,是指在划定区域或者路段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等运行活动。
(五)示范运营,是指在划定区域或者路段开展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辆载人载物等经营活动。
(六)商业运营,是指经过示范运营充分验证,符合行业管理要求的智能网联车辆,依法开展的载人载物等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