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防范和治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0, 2026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6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26年4月28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及时防范和化解矛盾纠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受理农民工工资拖欠投诉举报,依法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牵头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机制,实现农民工工资支付动态监管。
发展改革、财政、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相关的项目审批、资金监管、审计监督、国有企业监管、金融服务等工作,配合相关部门推进防范和治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依法打击套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的违法行为,查处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犯罪行为,协助相关部门处置因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优化营商环境、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治宣传教育,引导经营主体和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询服务,推动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纠纷人民调解机制。
信访部门负责引导群众合理反映诉求,及时将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的信访事项转送、交办至有权处理单位,并督促其依法办理。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保障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工作。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国有等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一次性付清农民工工资。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义务,并按规定将相关信息录入新疆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和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财政部门应当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资金,保障工程款拨付到位,严禁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无故拖延资金拨付。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监管,督促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杜绝截留、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用人单位一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欠薪逃匿的,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时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
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和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业主管的原则,及时分派处置。
相关处置单位应当在法定时限内调查核实情况,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拖欠行为,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情况复杂、双方存在争议的,相关部门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引导行为人通过司法途径维护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