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因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违法发包分包、转包、挂靠和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