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等大型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和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按时足额支付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款项,不得以内部审计、决算审批等非合同约定事由拖延支付款项,不得要求经营主体垫资建设。

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国有等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Local Regulations · 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