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中的立法建议项目来源包括:

(一)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

(二)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

(三)向社会公开征集的立法建议项目;

(四)立法后评估、执法检查中反映问题较多、应当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项目;

(五)人民群众反映强烈、执法实践迫切需求、事关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

(六)需要立法的其他项目。

征集立法建议项目,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等发出书面通知,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征集。

提出立法建议项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立法项目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对策等。

Local Regulations · 那曲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