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Not yet in force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
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保持文物原有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延续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实施文物安全监测,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