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文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不可移动文物第二十二条尚未生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予以补助。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保持文物原有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延续原有人文生态及历史环境风貌,实施文物安全监测,对可能造成文物资源破坏的,及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文物安全。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