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Not yet in force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
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无法实施原址保护,自治区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区)人民政府(行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迁移或者拆除自治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必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必须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由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并组织做好测绘、登记、摄像、文字记录和档案制作等工作。对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负责监督实施的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迁移异地保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监督实施。
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