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安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ne 18, 2026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6
- Articles
- 26 articles
(2026年4月23日安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8日河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前款所称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以及经油水分离器、隔油池等分离处理后产生的油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餐厨垃圾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依法查处餐厨垃圾产生者、处理者未落实污染防治措施、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或者使用餐厨垃圾中的物质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商务、文化广电体育旅游、机关事务、教育、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餐饮服务经营者、酒店餐厅以及党政机关、学校、医院食堂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广泛开展反对餐饮浪费宣传报道,加强公益广告宣传,积极倡导绿色节约的生活方式。
鼓励通过净菜上市、完善食材管理、改进食品加工工艺等绿色方式,减少餐厨垃圾产生。
鼓励跨行政区域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合作,按照区域统筹、共建共享模式,对未建设餐厨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可以就近纳入相邻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处理设施集中处理。
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一)在经营场所适当位置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容器完好、密闭、整洁,不得影响食品卫生安全和市容环境卫生;
(二)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要求,使用收集容器存放餐厨垃圾,不得混入餐具、废纸等其他垃圾;
(三)与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者签订收集运输协议,约定餐厨垃圾的收集地点、时间、频次等内容;
(四)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收集、运输者;
(五)建立餐厨垃圾产生台账,真实、完整、详细记录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与餐厨垃圾产生者、处理者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
(二)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规范以及收集运输服务协议约定的地点、时间和频次收运餐厨垃圾;
(三)使用具有统一标识的专用收集运输车辆,安装行驶、装卸记录仪和监控设备;
(四)保持收集运输车辆整洁,实行密闭运输,防止滴漏和遗撒;
(五)及时将餐厨垃圾交由取得服务许可的餐厨垃圾处理者;
(六)制定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县(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七)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每月向城市管理部门报送餐厨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运营合同接收餐厨垃圾;
(二)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餐厨垃圾开展合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废气、废水、废渣等排放物,达标排放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建立完整的餐厨垃圾接收台账、处理台账和餐厨垃圾资源化产品销售台账,报所在地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六)制定餐厨垃圾处理活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报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备案;
(七)发现收到的餐厨垃圾数量变动幅度较大时,及时报城市管理部门;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餐厨垃圾;
(二)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三)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经营食品;
(四)将餐厨垃圾排入水体、雨水管网或者污水管网;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收集、运输、处理者因设施设备检修、更换等事由需要暂停收运、处理的,应当提前十五日向所在地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并提交应急处理方案。
收集、运输、处理者因突发事件暂停收运、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所在地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
(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抽查、监测;
(二)查阅、复制台账等相关资料;
(三)对相关人员进行询问,核实有关情况;
(四)责令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