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Not yet in force

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按照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保护要求及其功能,合理使用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

(二)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保持原有建筑的外部风貌特征,发现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有损毁风险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三)采取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措施,保障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安全;

(四)转让、出租、出借时,书面告知受让人、承租人、使用人对历史建筑和传统民居的保护责任;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