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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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历史文化名城应急管理工作,提升自然灾害、火灾预防、响应和恢复能力,加强应急演练,最大限度减少历史文化资源损失。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推广适合历史城区、传统民居的防火改造技术和微型消防设施。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管理,履行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Local Regulations · 黄南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