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廊桥保护管理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y 27, 2026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6
- Articles
- 24 articles
(2026年3月31日南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6年5月26日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本办法所称传统营造技艺,是指列入国家级或者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廊桥传统营造技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原则做好辖区廊桥的防洪、防火、防虫、防盗等保护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等使用单位承担廊桥日常保养、维护等具体工作。鼓励将廊桥保护管理工作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林业、城市管理、气象、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廊桥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廊桥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廊桥的行为。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出资认修、认护或者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廊桥保护工作。
前款所称附属物是指与廊桥直接相关的桥亭、桥庙、桥屋、古道、纪念性建筑、民居、碑刻、摩崖、码头、水利设施、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保护名录应当明确廊桥名称、地理位置、保护级别、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环境协调区、附属物、管理人等事项。
廊桥附属物应当列入保护名录一并保护。附属物属于集体所有或者私人所有的,列入保护名录时,应当征求所有权人的意见。
纳入保护名录的廊桥或者附属物失去保护价值,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程序退出保护名录。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廊桥保护范围内进行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或者作业的,不得破坏廊桥安全。
禁止在廊桥建设控制地带内实施开山、开矿、采石、采砂等破坏性行为。
对危害廊桥安全、污染廊桥及其周边环境的已建设施、建(构)筑物,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治理。
实施廊桥火源管控,民间信俗活动应当采用电香炉、电香烛等非明火替代措施;确需使用明火的,应当在廊桥桥体外的安全区域设置专属的用火设施并指定专人看管。
廊桥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器选型、安装等应当符合相关规范和防火要求,并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
列入保护名录的廊桥应当建立智能化监测体系,配备视频监控、火灾报警、安全预警等设施。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因素致使廊桥有损毁危险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实施可逆性的除险加固工程,并报告市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以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廊桥修缮、迁移和重建,应当依法履行报批手续,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一)擅自迁移、拆除廊桥及其附属物;
(二)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故意损坏廊桥及其附属物;
(三)在廊桥上安装、铺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等;
(四)在廊桥上焚烧祭祀品、燃放烟花爆竹等使用明火的行为;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
(六)其他危害廊桥及其附属物的行为。
(一)发挥廊桥本体的使用功能,将廊桥及其周边建筑物作为乡村公共活动场所、文化中心和基层治理阵地等加以利用;
(二)延续和拓展廊桥使用功能,开设博物馆、展示馆、传承研学基地等,利用廊桥进行文化遗产展示;
(三)围绕廊桥所承载的传统习俗、民间信俗和情感传承,发展具有廊桥文化元素的文创产业;
(四)发展以廊桥为载体的体验式旅游、研学旅行、休闲旅游等,推动文化传承与旅游产业融合发展。
(一)鼓励以多种形式做好廊桥文化遗产的挖掘、整理、阐释和传播,鼓励开展廊桥文化对外交流,支持与周边地区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二)支持与廊桥保护相关的传统工匠的培养、传统工艺的传承、传统材料的生产,加强传统工匠专业培训和职业技能认定;
(三)鼓励和支持廊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传徒、授艺,加强廊桥传统营造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培养;
(四)鼓励廊桥传统营造技艺与现代建筑技术的融合,推进廊桥传统营造技艺创新性发展。
(一)擅自迁移、拆除廊桥及其附属物,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故意损坏廊桥及其附属物,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廊桥上安装、铺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等,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廊桥上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廊桥上焚烧祭祀品等其他使用明火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