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Not yet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迁移、拆除廊桥及其附属物,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以刻划、涂污等方式故意损坏廊桥及其附属物,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廊桥上安装、铺设与保护无关的设备、管线等,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在廊桥上燃放烟花爆竹,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廊桥上焚烧祭祀品等其他使用明火行为,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涂改、拆除廊桥保护标志、界桩界标,由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给予警告;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