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Not yet in force本办法所称廊桥,是指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设有廊屋并具有一定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桥梁。包括依法被公布为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廊桥,以及其他1949年以前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整体保存的廊桥,1949年以后采用传统营造技艺建造的木拱廊桥。
本办法所称传统营造技艺,是指列入国家级或者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廊桥传统营造技艺。
Local Regulations · 南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