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代表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提出罢免案。

罢免案依法提出后,主席团不得搁置,必须提请本次大会审议。

向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罢免案以无记名的方式进行表决。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