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编制的燃气发展规划有序推进燃气管网建设。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制定燃气管网年度建设计划,并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落实建设计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农村燃气设施建设,推动管道燃气向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延伸,对具备供气条件的农村地区实施管道供气。农村燃气设施建设应当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建设程序组织实施,并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乡统筹、优化布局、便民惠民的原则,合理规划设置瓶装燃气供应站,确保农村集中居住点的燃气供应。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