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老旧小区燃气设施改造工作,将燃气设施改造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计划,与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老旧小区燃气设施改造项目施工前,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物业等向居(村)民告知改造内容、影响及解决方案,听取居(村)民意见,协调解决因改造施工对居(村)民出行、生活等造成的问题。

鼓励支持老旧小区燃气设施改造资金由政府、燃气经营企业、居民按比例分担。

Local Regulations · 肇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