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交通警察有下列不依法履行职责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施疏于管理的;(二)违法扣留车辆号牌、行驶证的;(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5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